第五章: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泉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批准的营业规模内开展运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正当收入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凭证国家有关划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会开展评选表扬等运动,不收取任何用度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所有用于本章程划定的营业规模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设严酷的财务管理制度,包管会计资料正当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职员�;峒撇坏眉嫒纬瞿��;峒浦霸北匦杈傩谢峒坪怂�,实验会计监视�;峒浦霸钡鞫虑榛蛘呷ブ笆�,必需与接受职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国家划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分的监视。资产泉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视,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法向社会宣布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设置、处置惩罚须经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执法、规则或章程划定,致使社会整体遭受损失的,加入审议的理事应当肩负责任。但经证实在表决时阻挡并纪录于聚会纪录的,该理事可免去责任。
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替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举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时代,本社团爆发违反《社会整体挂号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肩负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整体爆发违法行为或社会整体工业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肩负小我私家责任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小我私家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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